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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黑”了信号灯被罚2000元

2022-07-29 10:04

  一男子醉酒后蹲在信号灯机箱旁休息,一时“冲动”下,他开始摆弄箱内部件,结果导致信号灯关了3个小时。7月27日,该男子被罚款2000元。

  7月6日早晨6时50分左右,中央路车流逐渐增多。南京交警五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中央路四川路的丁字路口所有信号灯竟然不亮了,往来车流和行人有的踟蹰不前,有的冒险抢行,随时有发生事故的风险。

  为了恢复路口秩序,民警迅速跑到路口东侧的信号灯机箱旁进行查看。只见机箱门已被打开,里面的驱动板被拔出并丢在一旁。经过抢修,路口信号灯在7点15分重新亮起,赶在早高峰大车流来临前恢复了正常通行。

  “也不知谁干的?太危险了!”过路群众对交警说。

  为找出信号灯灭灯原因,交警调出路面监控,回溯倒推,发现该路口信号灯在当天凌晨4点20分左右忽然熄灭,此后接近3个小时都未亮起。

  在上述时段,路面十分冷清,除了零星几辆汽车经过,几乎没有行人与非机动车往来。将监控画面放大后,民警发现,4点17分左右,一名白衣男子走到了路口东北角的信号灯机箱旁,只见他面对机箱蹲下,捣鼓了一会儿,信号灯忽然熄灭,该男子随即起身,扬长而去,之后无人靠近过机箱。

  通过追查,民警找出了该男子当天凌晨的出行轨迹,发现他于当天4点45分进入某小区,交警找到该小区,将其抓获归案。

  面对民警,该男子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他表示,前一晚他聚餐饮酒至凌晨4时许,原本在机箱附近蹲坐休息,没想到竟会借着酒劲去摆弄箱内的部件,险些酿成大祸。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都关系到公共生命和财产安全,破坏这些设施将引起极为严重的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由于本次信号灯设备未造成实际损毁,灯灭期间也未造成明显拥堵和交通事故,7月27日下午,交警五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杨某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损坏交通设施不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拥堵或交通事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2020年5月,南京一名大车司机为了不被电子警察抓拍,故意破坏栖霞大道某处曝光设备,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2022年1月,山东郯城一名男子故意撬开信号灯箱,多次调换电线接口来制造信号灯异常、形成交通拥堵,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7月,日照一名男子因交通违法被曝光而故意破坏路口信号灯,造成信号灯严重损坏、路口交通紊乱,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