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借款人黄某某借贷逾期,原告于2023年1月向浙江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终审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黄某某作为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玖富平台”线上签署《借款协议》,向出借人借款,借款期限为24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年利率为11.3%,借款用途为个人或家庭消费;《借款协议》约定,在协议签署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可将协议规定的借款金额在扣除各被告按照其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问”)及其合作方所签署的协议应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网贷信息技术服务费、信息咨询服务费、保险费、保障计划专款等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出借人及/或出借人经由其他第三人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支付到被告或被告指定方在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账户;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借款人已经或可能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者拒绝承认借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出借人不可撤销的授权顾问决定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如出借人转让债权或第三方对债权再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顾问时,视为借款人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该债权转让即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顾问在《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上签章的行为视为其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若借款人晚于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还款日还款或者未足额偿还当期款项,从逾期之日起(《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的次日),借款人同意按《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CA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资金交易证明、还款计划表、短信通知记录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法院据此认为,案涉合同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债权人可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对被告的债权,而被告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之义务,显已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并无不当,因此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