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借人熊某某因与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10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一审环节,法院认为熊某某与玖富签订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熊某某通过网贷平台对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以融资理财名义获取利息回报,在专用服务器上以电子签名确认方式生成的电子文本《借款协议》所载明的借款人均不是玖富。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及北京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均证实未发现玖富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以及设立资金池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进入二审,法院认为《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签订,属书面形式,熊某某与玖富在协议上进行了签名,该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由于上诉人在上诉中并未明确案涉协议中哪一个条款属免除或者限制被上诉人责任的条款,且案涉协议对有些专用词语进行了释义,熊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案涉款项之外,还在悟空优选平台上完成了其他四笔出借款项,且均按约还本付息,故熊某某应当知晓案涉协议条款的内容。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玖富为熊某某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咨询服务达成一致;熊某某在参与玖富提供的理财服务计划时,不可撤销地授权并接受玖富为其推荐的债务人。协议内容能够证实玖富平台仅为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并非涉案款项的借款主体。从熊某某案涉资金出借流程来看:熊某某与玖富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该协议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设个人存款账户内存款账户;熊某某在玖富平台注册成为出借人之前,需以点击确认的形式签订《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并向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电子签章,授权玖富为其提供中介服务时可调用该签章后可出借资金,然后熊某某将出借资金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到个人存款账户内;熊某某出借资金时,该出借资金由华夏银行北京分行转到借款人账户。因此,二审认定,熊某某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玖富偿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熊某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熊某某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