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出借人的认知里,钱款通过网贷平台借出去,如果收不回来就要向平台索赔。但是,从近一年来的众多判例来看,出借人可能想错了。
前不久,在四川某地一起网贷民事判决中,法院针对出借人熊某某诉华夏银行、华夏北分、玖富普惠侵权责任纠纷,做了二审终审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为玖富公司开立了专门用于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结算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同时,资金存管账户下还设立了用户名为熊某某,用户角色为出借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经公证证明的录像,也证实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玖富公司资金存管账户下为熊某某开立子账户的情况及熊某某子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完全符合监管业务指引和规范要求。据此,法院判决华夏银行、玖富普惠均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熊某某的上诉诉求。这一案例的判决,证明玖富普惠平台在开展网贷业务中遵守了资金存管和信息中介相关规定,在法律上的确没有构成对出借人的侵权,出借人起诉平台侵权是于法无据的。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网贷业务相关规定做了审理判定,认为根据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与玖富公司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为玖富公司开立了专门用于办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结算账户,该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玖富公司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包括汇总账户和归集账户。同时,玖富公司的资金存管账户下还设立了用户名为熊某某,用户角色为出借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经公证证明的录像也证实了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玖富公司资金存管账户下为熊某某开立子账户的情况及熊某某子账户中资金进出情况,符合相关业务指引和规范要求的子账户性质和功能。
据此,法院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履行了为熊某某等出借人及借款人在玖富公司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了完全独立记账的子账户,确保了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的职责,也履行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职责。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定出借人起诉平台侵权不成立,驳回了熊某某的诉求。
既然玖富平台符合资金存管和信息中介规定,那么出借人再将其当做借款人来起诉,显然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自然也就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所谓“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要想成功回款,还是应当直接起诉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