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都市网 资讯中心生活频道汽车频道房产频道旅游频道
首页 > 资讯中心 > 国内资讯 正文

顺产纱布遗留下体 院方回应:从未逃避,始终主动联系协商

2022-08-24 11:10

  近日,一则“连云港一女子顺产纱布遗留体内”的新闻在网络持续发酵,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连云港和美家妇产医院。

  院方说:有告知复查,产妇迟迟不来

  据产妇朱女士所述,自己于7月21日在和美家妇产医院分娩,7月24日出院,回家后觉得下体不适,于8月10日前往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检查发现:阴道口可见纱布,取出阴道内纱布两块。11日出院,出院小结:痊愈,伤口愈合。朱女士表示,自己此前从未做过手术,怀疑是生产时被遗留。在联系和美家妇产医院维权时,医院却推诿责任,不予理会。

  对于产妇的说法,和美家妇产医院常务副院长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产妇朱女士7月24日出院,7月26日下午就通过微信联系过我院工作人员,称其下体不舒服,并发送了私处照片。当时我们的工作人员已经建议朱女士回院复查,朱女士当时也答应回院复查,但却一直都没有来。后自行在市三院取出纱布后,我院领导极为重视,院内专项调查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并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多次协商,从未推诿过责任。”

  家属要求医院一次性支付20万,买断责任

  关于索赔20万,朱女士告诉记者,“我们确实是在第一次协商的过程中,因为他们不给说法,我就一气之下让我妈告诉他们要赔偿20万,但我没说一定坚持要20万,现在我不谈赔偿,我只想要一个公道和说法。”

  但院方表示:事故发现的第一时间院方即向患者道歉,并愿意承担责任进行赔偿。8月10日患方组织10余人到医院协商,要求20万元赔偿,低于20万元免谈。医院向患方承认医疗上的过错并致歉,表示愿意在合法范围内给予赔偿。后由于产妇“亲友团”内部意见不一发生纠纷,场面混乱,患方自行报警,后在警察的说服教育下离去。当天晚上,医院领导致电朱女士再次诚恳道歉,并告知产妇及家属先及时看病治疗,待完全康复后双方再协商赔偿。

  8月11日下午,应院方约请产妇家属6人小组到院商谈,院方再次对此事件现场表达歉意,并向患方告知了处理医疗纠纷的数个合法途径。承诺家属产妇在该事件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医院承担,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患方以后续治疗多在小医院,不方便开具报销票据为由,提出让院方一次性支付20万了结此事,并承诺立下字据:以后产妇身体有任何问题与医院无关。医院认为这对双方都极不负责,拒绝家属提议,协商未果。

  院方强调:此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产妇联系协商都无果,产妇母亲曾说“此小事我没有时间去,等我商量商量再说”,此后无音讯。直至产妇视频发布后,8月18日晚,患方代表来院协商,依旧坚持“给20万撤视频,如果(院方)觉得我们力度不够,那我们就继续(闹)”。我们觉得这并非“一时气话”,都是有监控证据的,已经被上级机关调取待查,暂时不方便提供给媒体。此后双方仍展开了多次协商,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仍未达成和解。

  因为索赔金额过高,所以是“医闹”?

  院方表示:在8月10日起至16日产妇朱女士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前,医院一直在积极处理,与朱女士至少进行了3次现场协商,以及数次电话协商,因为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并不是她视频所说“至今无人解决”、也并非部分网传的“不予面对、无人处理”。

  院方始终认可“止血纱布遗留产妇下体”的事实以及在此事件中医院的过错,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包括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等合理、合法诉求,但患方无法律依据的高额赔偿诉求,医院确实无法满足。

  赵院长说:基于以上的事实经过,以及患方在视频发布后我院得到的部分网络信息,我院于17日发送的《医疗纠纷涉法告知函》表述“涉嫌网络医闹”,当然是否为“医闹”,这只能由司法机关界定。

  特别说明的是:17日中午我院向产妇本人发送告知函。当天下午即有多家媒体/自媒体争相报道,并迅速引起社会关注。从我院发函至产妇本人到媒体引用材料报道仅1个小时,行动之迅捷让人震惊,我们高度怀疑其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网络事件,且发布的内容部分存在失实、断章取义的情况;我院随后联系发送律师函,再次郑重告知。

  我院发布告知函和律师函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引起朱女士重视,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此事,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等手段。而不是在拒绝有效沟通的同时,采取过激、片面甚至涉嫌违法的方式,对自身造成损害,毕竟事件因我们而起,我们有错在先,肯定不想这种事情发生。如有必要,我们非常愿意和朱女士共同面对媒体。

  院方有错在先,保持沉默

  “事件发生后,我们拒绝媒体采访、不发声,主要是因为愧疚。毕竟我们是过错方,一定程度上的承担产妇及家属的情绪宣泄也是理所应当;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患者隐私,不想对产妇今后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赵院长说。

  医院在内部处理整改的同时,也第一时间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希望于通过正常程序解决问题。

  “但由于我们信息披露的不及时,导致部分媒体、自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已经对医院声誉造成了极大地影响,所以我们才有了本次的公开说明。即便如此,我们依然承诺:“顺产纱布遗留产妇下体事件”因我院过错而起,是我们的责任,我们坚决承担、不逃避,必将负责到底。我院始终在依法依规的处理,也坚信能够解决问题,请媒体及市民监督。”

  院方表示:经济补偿的金额一定程度上能代表院方的态度,但再多的经济补偿也无法弥补已经给朱女士造成的精神伤害!对朱女士我们始终心怀愧疚。我院在赔礼道歉的同时,依法向朱女士提供的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金额总金额约1万余元;也愿意给予额外给予朱女士一定金额的精神补偿,但距患方的诉求差距仍然过大,我们也非常遗憾。

  目前院方已主动申请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也希望能够在媒体的监督下抱着最大的诚意与朱女士合法解决本次纠纷,给她一个满意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当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也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们希望双方能够冷静下来,选择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理性解决问题。

  市卫健委认定该院存在过错

  8月18日晚,连云港市卫健委发布公告:经现场调查,确认情况属实,该院存在过错,现已对该院及相关人员行政立案。同时,约谈该院负责人,责成该院:对直接责任人做暂停执业处理,主动登门向当事人道歉,对涉事科室开展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全院管理,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院方表示,完全拥护市卫健委的处理决定,全力配合卫健委的行动。这既是对我院的监督管理,也是对我们的指导和帮助,更是对本次纠纷双方的保护,必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合理、合法的与患方共同推进解决后续事宜。医院会深刻总结本次事件的教训,加强制度管理落实、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两块纱布要价20万,遇到医疗纠纷如何合法维权】

  此次“顺产纱布遗留产妇下体事件”事实清楚,确系医院助产士违反操作制度,院方的过错。那么,朱女士及家人向医院索赔20万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是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与院方协商和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卫健委申请介入行政调解、或向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以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现行的四种合法且有效的处理途径。患方也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

  目前《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原则上由医疗机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负责调处。对疑难复杂或重、特大的医患纠纷(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必须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请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当遇到医疗损害、发生医疗纠纷时,我们有权要求道歉并给予赔偿,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也可要求精神赔偿,最终的赔偿金额必须以伤害造成的事实结果为依据。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读】收到告知函、律师函该怎么处理

  告知函是告知特定的对象有关情况,通常包括告知原由:说明制发本函的原因;告知事项:告知对方有关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律师函必须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代表对此函负有法律责任。同时,律师函未经严格司法审查程序,不具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及强制执行力。

  所以,客观的说:连云港和美家妇产医院作为当事人,在舆论事件发生后,向患方发送“告知函”、“律师函”,表达自己的态度,在程序上是正当的、法律上也是合法的。只是在行文表达缺乏人文关怀,特别是律师函居然没有律师签章、确实贻笑大方。

  市民如果收到告知函,只能说对方重视此事、郑重告知,是否答复及如何做,完全取决于自己,不需要考虑什么法律后果。收到律师函也不用慌,律师函是对方在起诉前的协商行为,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双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如果自己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更不需要管了。法治社会,有没有违法,只有司法机关才能确定。